企业管理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管理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1编辑:来源:南宁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21号令)已经施行,同时根据海关总署第21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1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46号令)已经废止,近期总署将下发配套的公告和实施细则,为做好过渡期的业务衔接,确保关区企业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总署发布新版申请表格和证书格式之前,仍使用原来的申请表格办理企管业务,仍向企业核发原注册登记证书和报关员证。
    二、要求企业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应按照221号令的要求执行。
    三、报关员注册登记只要求申请人提交《报关员注册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对即将或已经超期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收取《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按原换证作业程序办理。
    五、对即将或已经超期的报关员,收取《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按报关员延续手续办理。
    六、请各单位做好对企业、报关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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