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3年第43号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专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一、自
(一)AK钢铁有限公司(AK Steel Corporation)7.8%。
(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19.9%。
(三)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13.8%。
二、自
(一)AK钢铁有限公司(AK Steel Corporation)3.4%。
(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3.4%。
(三)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3.4%。
三、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4号和2013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1号(点击浏览)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