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规定在近些年发生了很多变化和调整,企业常有不清楚的地方,在通关中造成困惑。现就目前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通关时的要点列举如下。
相关定义
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价售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以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为“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口陈列样品,监管方式为“陈列样品”,(代码2939)。
相关管理规定
审证管理规定
由于国家已经废止了原来对以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进口,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机电产品类货样、广告品以及运出境外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可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免领出口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因此,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运往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试验用样品,视为正式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按照商业贸易习惯,货样、广告品均应为新品,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旧品作为货样、广告品问题。如进口的货样、广告品确为旧品的,需按程序审批并按有关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另外,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不属上述通知管理范围,海关应凭商务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征税管理
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外汇及证明联管理
“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监管方式,签发售(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须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不需提供。
对外国农药试验样品的管理
我国《农药登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外国厂商向我国销售农药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前必须在我国进行必要的药效、残留试验, 并向我有关单位免费提供试验样品。这些样品是为了取得试验数据, 是非贸易性质的, 不属于实行农药进口许可证的范围。对外国公司免费提供的农药样品进口的具体管理如下:
凡进口农药试验样品在50公斤(含50公斤 )以内的, 各地海关凭中方单位与外国公司签的试验协议书免税放行。
凡进口农药试验样品在50公斤以上的,各地海关凭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出具的“外国农药试验样品证明信”免税放行。
接受国外送检样品办理暂时进口手续的管理规定
国家商检局从1990年起对进口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电冰箱( 包括食品冷冻箱 )、电冰箱压缩机、空调器、空调器压缩机、电视机( 包括黑白及彩色电视机 )和显像管等9种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为了方便国外送检上述九种商品样品的暂时进口,并加强对送检样品的管理,规定如下:
国家商检局指定由湖北、吉林商检局检验汽车;陕西商检局检验摩托车; 广州、上海、北京商检局检验电视机、彩色显像管、家用电冰箱和空调器。
上述六个商检局接受国外厂商申请而暂时进口的送检样品,应由接受申请的商检局向海关递交经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 免交保证金 ),保证按海关规定办理暂时进口、复运出口、核销、留在国内等海关手续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送检样品不再复运出境,应按有关规定交验进口许可证,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经解体检验的样品,其零部件、关键件仍有使用价值的,亦应按上款规定办理。
国外申请人( 送检样品的国外厂商 )要求作放弃处理的进口样品,海关凭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放弃声明将放弃样品变价解库。
送检样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