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离岛免税政策效应,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对离岛免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2012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调整的内容不涉及购物流程方面,同时该《办法》是在2011年第20号公告的基础上研究修订的,所以其框架及海关监管流程与原办法基本一致。本次修订主要针对政策调整内容,以及试点实施一年来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海关监管方面的规范与规定。
主要内容
机场离岛免税商店购物可直接提货。2011年12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海免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设立在机场国内隔离区内,丰富了离岛免税商店的经营模式。为明确设立在机场隔离区内的离岛免税业务运行流程,消除基层执法风险,增加了“设立在机场隔离区内的免税商店无需设立提货点”的规定,同时规定了“机场离岛免税商店可在销售的同时交付免税品”。
免税限额、免税品数量范围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离岛免税政策调整的批复意见,免税限额由人民币5000元调整到8000元,即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8000元(含8000元)。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品数量范围。此外,离岛旅客在按规定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为此,《办法》对此做了相应规定,调整后数量范围如下:
最多可购买8件的免税品:化妆品、糖果2种;
最多可购买5件的免税品:首饰、香水、笔、服装服饰、体育用品、玩具(童车)6种;
最多可购买4件的免税品:工艺品、手表、眼镜(太阳镜)、丝巾、领带、毛织品、棉织品、鞋帽、皮带、箱包、小皮件、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具13种。
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不受上述数量范围的限制。
例:A旅客按照规定购买了4件单价8000元以下的手提包,还可以征税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手提包。
8000元以上商品可调剂使用其免税余额。政策原规定离岛旅客购买5000元以上商品时应当全额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此次政策调整之后,旅客在购买8000元以上商品时可调剂使用其免税余额(或全额),同时相应扣减应缴物品进口税的税基。为此,《办法》规定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可在征税购买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予以一次性调剂使用,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因政策规定是“可”调剂使用免税余额,同时在实际业务中也存在离岛旅客在中免三亚市内免税店购买征税商品后,在海免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再次购买免税品的情形,所以规定了“未使用剩余免税限额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如离岛免税未使用免税限额而仅购买1件8000元以上商品的情形,规定了“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8000元’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例:A旅客在离岛免税商店购买了5000元的免税品后,还想征税购买一块12000元的手表,这时可将其剩余的3000元(8000-5000)免税购物限额用于抵扣征税商品的计税价格,海关以“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即以9000元(12000-3000)的价格来计征税款,使旅客充分享受免税政策的优惠。如果该旅客未使用其免税余额,那么海关依然按照12000元的价格计征税款。
8000元以上商品税率的计算。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率由国务院决定。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涉及完税价格问题,不涉及税率,但现行规定主要以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来判断手表类商品是否属于高档商品,以适用不同的税率。为保持对“适用税率与对应货物、物品”相一致原则,办法规定了“海关计征税款时,适用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扣减剩余免税限额之前所对应的税率”,即适用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零售价格对应的税率,以正确执行国家关税政策。
加收滞纳金。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按照修订原则(二),《办法》规定,免税商店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在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情形。在试点实施的一年中,发现提供虚假航班信息的旅客几乎没有,但是在试点实施中发现了持不符合政策规定证件购物的现象。因此,《办法》将“提供虚假离岛航班信息的”修改为“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的”。即离岛旅客未按照规定将免税品携运离岛,或者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离岛免税商店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增加了对离岛免税商店的管理,即离岛免税商店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或者超出规定次数、品种、数量或者金额销售免税品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3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
享受离岛免税政策人员年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离岛免税政策调整方案的批复意见,将享受离岛免税政策人员的年龄由年满18周岁调整到年满16周岁,以扩大政策的惠及面。
其他规定
对应征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不含50元)的予以免征。考虑到《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予以免征关税,同时规定“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此《办法》规定了应征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不含50元)的予以免征。
例: A旅客未使用其免税限额,只在免税店买了1件8400元的手提包,并同意将其8000元的免税限额予以抵扣。海关以400元(8400-8000)作为完税价格,手提包的税率为10%,计核进口税税款为400×10%=40元,税额在 50元以下,予以免征。
离岛旅客提货后,因品质不良或者残损等原因确需退换货的,可以办理退换货手续。考虑到离岛免税政策调整后,增加3种离岛免税品品种,其中“餐具及厨房用品”中包含国家实行“三包”的商品品种(微波炉、抽油烟机)。同时在离岛免税政策试运行的一年中,也出现过离岛免税品退换货的情形。为此,《办法》规定旅客提货后,因品质不良或者残损等原因确需退换货的,可以办理退换货手续,需要退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因离岛航班延误、取消造成实际离岛航班日期与原离岛航班日期不在同一日的,以原离岛航班日期记为离岛日期。考虑到每年12月31日以前的航班因延误、取消导致次年1月1日及以后离岛的,因不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实际离岛日期跨了年度,为保障旅客享受离岛免税政策的次数,《办法》规定以原离岛航班日期记为离岛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