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的注意事项

有关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0-10-13编辑:来源:中国商务部网站

   根据商务部制定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中资企业报到时请向我处提交《报到登记表》原件(请按表格要求加盖境内投资主体企业公章以及省、自治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章),并附以下材料:

  (一)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申请无法提供批准文件复印件的,需提供系统生成的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

  (三)在新加坡注册文件复印件;

  (四)境内投资主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处负责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事项的联系电话为6412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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