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4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7-21 【生效日期】2010-7-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7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7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