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4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6-29 【生效日期】2010-7-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加强对快件渠道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KJ3报关单的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按照快件KJ2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2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和商品编码(见附件1);按照快件KJ3报关单申报的进境快件,进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3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见附件2)。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