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4001100000”等2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和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
二、对“4101201110”等191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93个海关商品编号监管要求.xls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1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