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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 发改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
环保部 发改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12-10
编辑:
来源:
环保部 发改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
2015-12-02
【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联合公告〔2015〕69 号
【发文机关】
环保部 发改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5-11-3
【生效日期】
2015-11-3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同时,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改内容,现将涉及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修改为“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
二、环境保护部停止受理和审批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巳发放的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的单位,无需向环境保护部申领相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三、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四、海关部门无需验核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环保部 发改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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