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关于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南宁海关关于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7-10编辑:黄文海来源:南宁海关稽查科

为落实简政放权政策,引导企业守法自律,配合国家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海关总署决定即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青岛、厦门、武汉、深圳、拱北、南宁海关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现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自律管理试点适用范围

南宁关区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试点工作以企业主动、自愿为前提。

二、企业自律管理试点适用情形

企业自律管理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中发现自身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以海关是否送达《稽查通知书》为判定标准),并向海关报告的;二是海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企业主动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发现的问题属于《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并向海关报告的。

三、企业自律管理试点时限要求

即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稽查科提交自报材料。

四、企业自律管理试点的处理

对于主动自报走私违规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形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自报漏缴税款并及时补缴税款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免于补缴税款滞纳金。对于主动自报自身存在问题或有关进出口情况的企业,可不列入本年度常规稽查对象,或对企业已自报的情况可不纳入海关常规稽查范围。

五、其他事项

试点过程中根据企业需求,海关将针对性地实施帮助和辅导,提高企业自报质量,并及时受理企业自报材料,解决企业自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鼓励企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和协助企业自律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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