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1-20编辑:来源: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税则号列:2914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和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1月20日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桂ICP备20000580号-1 Copyright © 未经协议授权 禁止转载
【咨询电话】0771-3381152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