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单位尽快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通知

关于进口单位尽快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6编辑:来源:

广西区内各进口单位:
    2010年10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根据《通知》有关要求,2010年12月1日前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了“进口单位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2011年6月1日前)到所在地外汇局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逾期未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被取消名录资格的进口单位将不得直接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各进口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登陆“广西电子口岸网”,进入“资料下载”专区下载《确认书》进行填写,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确认书》书面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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