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转口贸易收支差额超过合同总价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是否需要每笔逐笔报告?
答:需要。
问题2:核销改革全国推广后,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进口单位支付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按照本细则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刻制和使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49号)规定“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章”的使用范围为:“仅在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时使用”,具体包括:进口付汇登记表、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现场核查通知书、考核分类通知书以及12月1日以前的历史核销业务。
问题4:法规中的“银行业务公章”具体指什么?现有“银行外汇结算章”是否可以替代?
答:法规中的“银行业务公章”即为原各类业务办理时对应的业务章,与“银行外汇结算章”不同,应根据各银行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哪类业务使用哪种业务公章。
问题5:最迟装运日期早于付汇日期,可以填写吗?
答:可以。
问题6:全国推广初期,进口单位暂无考核分类结果,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业务时应如何把握?
答:对于暂无考核分类结果的企业,银行可以按照A类进口单位管理要求为其办理相应业务。
问题7:代理业务,委托方可凭代理协议划款给代理方,划出行是否仅凭代理协议划款?收款方银行是否仅凭代理方说明办理代理付汇款项入账?
答:代理业务项下委托方与代理方划款,银行不但要审核代理协议,还应按照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8:辅导期企业进口付汇参照A、B、C哪类企业进口付汇?
答:辅导期企业的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付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管理措施参照A类企业进行。
问题9: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及进口退汇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结汇或入账手续时,需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等字样。问:转口贸易收入无需核销,银行为何要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
答:银行需在《涉外收入申报表》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等字样,无需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
问题10:目前还未付汇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如何处理?还可以自己去付汇吗?
答:不属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的,应由报关单经营单位付汇。在政策实施之前如有合同约定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向当地外汇局说明,由当地外汇局据实灵活办理。
问题11:关于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进行总量比对,请问提取数据资料的日期是从2010年1月至11月,还是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数据?
答:核查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的数据为:2010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到货、进口项下收汇和付汇数据进行总量匹配。
问题12: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按注册地管理,还是按付汇地管理?
答: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划分所属外汇局。
问题13:委托方可否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对外支付,代理方不购汇?
答:可以。
问题14:当合同进口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致的情况下,属于代理进口的,提供代理协议后银行即可办理付汇业务?
答:当付汇单位与合同进口单位、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一致时,只需审核代理协议。
问题15:对于委托方与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不一致的代理业务,银行是否凭外汇局核发的登记表付汇?
答:不需要。审核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单证。
问题16:预付货款退汇,以前无需审核凭证,直接入结算账户,12月1日后是否要按细则审核合同、退汇协议?
答:是。
问题17:事前登记业务是在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还是在企业付汇地外汇局办理。
答:在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问题18:银行在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退汇时,是否还需要审核资本项目核准件?对于这类退汇,外汇局是否还需要出具资本项目核准件?
答:已登记的预付货款退汇按照贸易信贷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情况的退汇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问题19:进口单位名称已发生变更,而外汇局名录信息未变更,银行能否为其办理付汇业务。
答:不可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后方能办理付汇。
问题20:差额超过10万美元且超过合同金额10%的进口付汇业务,企业需进行逐笔报告,那么银行可否超过报关单金额为企业办理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业务。
答:不可以。
问题21: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是否也纳入名录管理?
答:既有人民币结算业务,又有外汇结算业务的企业需要纳入名录管理。仅有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不需要。
问题22:合同没有约定最迟装运日期,银行如何审核?企业填报日期与商业凭证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企业需补充说明。银行需审核企业填报最迟装运期与相关商业凭证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