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如违反规定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权限、程序,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的;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同样受到上述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港口工作,其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设区的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